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0987号
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融广场2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3RX388。
法定代表人: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媛,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灿,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57,系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2************114。
被告:***,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7。
第三人:闭**,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58。
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第三人闭**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志钊
审判员 潘国盛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