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514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耿保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