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514号
申请人: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耿保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