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耿保锁,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撤诉减半收取128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03元,由原告衡水正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