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5899号
原告:陕西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梅,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博,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第三人:西安创联电气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元,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西安创联电气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5元,减半收取计11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芊
校对:王芊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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