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30岁,汉族,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被执行人张雨,女,3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本院在执行***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雨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