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乌前民商字第51号
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彩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祝龙,公司总经理。
被告祝龙,男,28岁,汉族,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张雨,女,25岁,汉族,现住***前旗乌拉山镇,系祝龙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祝龙、张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祝龙、张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董    为    民
审 判 员 :    柳    海    梅
人民陪审员 :侯改娥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