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乌前民商字第51号
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彩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祝龙,公司总经理。
被告祝龙,男,28岁,汉族,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张雨,女,25岁,汉族,现住***前旗乌拉山镇,系祝龙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祝龙、张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祝龙、张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董 为 民
审 判 员 : 柳 海 梅
人民陪审员 :侯改娥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