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巴民一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特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俊峰,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女,汉族,个体户,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聚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雨、辉煌建筑装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俊峰,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张雨、辉煌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退还上诉人乌拉特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毛爱萍
审 判 员 李元军
代理审判员 付桂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邬竞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