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6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3栋7单元1层2号。
负责人:沈晓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晓东,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蔡鸿伟,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申请人:刘旭东,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晓东、蔡鸿伟、刘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蔡鸿伟名下位于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10号楼4单元4层2号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蔡鸿伟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10号楼4单元4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编号:哈房权证松字第××号)。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9元,由申请人***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朝阳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美玲
书记员庞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