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博州温泉县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3民初563号
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尚苑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系该公司诉讼经理。
被告:博州温泉县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孟克特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翟相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西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广场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贺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州温泉县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1.45元,由***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珠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里玛斯·阿纳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