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298号
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黄龙县隆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赖剑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县隆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陕西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52元,减半收取174426元,由原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宏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稼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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