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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2民初15084号 原告: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经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众某公司诉被告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2025年1月6日,原告众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众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