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恢8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83元,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ZZZZZZZZZZ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4646.91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