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故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