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卓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54号龙津大厦二期1栋1**60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A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阜市。
上诉人湖北卓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道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卓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卓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菁
审 判 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