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403民初625号
原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岗市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鹤岗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