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3委祥瑞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世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五道岗五阳工业园区万源粮油综合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房泽纲,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4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8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1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分两案申请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黑0402执405号、(2021)黑0402执645号,两案件总执行标的451,744.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前(包含9月10日当天)偿还申请执行人170,000.00元。剩余欠款201,744.00,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包含12月31日当天)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黑0402执405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志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