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现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恩,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盛世嘉园住宅小区1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24BT25。
法定代表人:颜诗洋。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