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2821号
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1-1。
法定代表人:梁步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孔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永,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汇智亿童教育培训学校。住所。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div>
负责人:王豫新,该校校长。
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汇智亿童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房租60900元、水电费818元,共计617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132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十堰市××街办港××号3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和培训场地,合同期限6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第一二年每平方米25元(每月7500元),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在每平方米25元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1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不续租,但拖欠原告租金61718元、水电费818元,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十堰汇智亿童教育培训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汇智亿童教育培训学校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标的是不动产,依法应该有不动产所在地(该不动产所在地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港晖巷4号)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