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2执3187号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陈李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2民初44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李军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2019)鄂0302民初445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
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朱新祥联系电话:0719-847****
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