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市武当路106号29幢1-1。
法定代表人:梁步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705.1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94元、执行费121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4、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成红共同共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20)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2号,面积110.5㎡)一套。因该房屋已办有抵押(抵押金额为25万元),且属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成红共同共有,故本案暂无益处置。
5、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10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长 吴公海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