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1807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106号29幢1-1。
法定代表人:梁步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15号厂房第一、第二、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军科,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0302民初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因申请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信息地址有误,现特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文渊街8-2912号房屋(不动产证号: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07719号)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文渊街8-2912号房屋(不动产证号: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07719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隆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芸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