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7364号 原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D-9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966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店铺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装饰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80,000元,合同还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同,经被告确认新增工程量价格为人民币128,807.91元。施工完毕后,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结清相关工程款项,经催讨,仍未支付。被告***作为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4,807.91元;2、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15,807.91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8日计算至2020年3月7日,计人民币10,113.90元;以人民币244,807.9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对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管辖,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之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因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XX广场XX室,属于上海市黄浦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