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9096号
起诉人: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1月9日,本院收到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安徽宇创风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6,144.25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6年12月31日与上海韩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舍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芜湖金鹰艺匠项目”的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起诉人与被诉人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安徽宇创风管有限公司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YCXXXXXXXX),通过该合同起诉人将该项目中有关“空调、新风系统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及风阀、风口等配套设备的制作与安装”转包给被诉人施工。2017年2月19日被诉人在安装工程的施工进行到上海嘉豪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的房间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水管断裂,大量水的涌出导致楼下的安徽三只松鼠云商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严重漏水。事故发生后,被诉人在起诉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分别与三只松鼠公司签订了《三只松鼠芜湖金鹰新城市店2月19日漏水受损初步确认书》和《芜湖投食店报损设备清单、2月20日确认单》,确定了三只松鼠公司因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范围。随后根据前面的确认,在三只松鼠公司的要求下,嘉豪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只松鼠芜湖金鹰投食店漏水事件赔偿协议书》,确定了最终的损失赔偿数额为266,144.25元。韩舍公司按照上述数额,将起诉人工程款扣除。起诉人认为,该损失系被诉人造成,但被诉人不愿承担该款项,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约定发生纠纷通过违约方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该约定在原、被告争议未经法院审理前,无法认定本案当事人谁为守约方,谁为违约方,不能简单推定原告方即为守约方,故该约定不明确。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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