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1100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9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8民初19096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立案阶段只应当形式审查,被起诉人安徽宇创风管有限公司就应当是形式上的违约方;即使是实质性审查,其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起诉人系违约方,故根据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违约方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安徽宇创风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6,144.25元,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销售安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违约方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该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故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无效的,应当适用法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起诉人住所地并不在本市,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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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