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8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组。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3年02月0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182执552号案对被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