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1633号之一 原告:***,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