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与某某、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3民初1427号
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临江公寓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3MA4AWDMC1G。
经营者:张久海。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竹山县(水都会旁边)。
被告: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阳光巷9号1栋2-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起与被告***、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竹山县城关镇新中源陶瓷店负担。
审判员  王康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白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