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3民初847号
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9号1幢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09735849T。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本国,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申请人在竹山县官渡镇精准扶贫通村公路工程(三吉村级环库道路)施工的妨碍。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本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侵害,排除其对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竹山县官渡镇精准扶贫通村公路工程(三吉村级环库道路)施工的妨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治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