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251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邵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砂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华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华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华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被告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刘明,被告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华讯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受理并予以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辰砂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华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辰砂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华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