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4794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煌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煌斐软件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