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7民初44号
原告: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396193047W,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大塘镇中和社区大汾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404678X,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以(2019)湘0103民初1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舫
附: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