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546号
原告:**和,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满桃,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赵爱忠,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郴州大道北侧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赵爱忠、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嘉公司、赵爱忠、湘交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嘉公司、赵爱忠、湘交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赵爱忠、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6元,减半收取8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碧霞
书 记 员 曹跃华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