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5民初120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
法定代表人:钟满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文,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贵,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善,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浩宇
书 记 员 夏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