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5民初120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
法定代表人:钟满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文,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贵,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善,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浩宇
书 记 员 夏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