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6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第三人:成小滦,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第三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338404678X。
地址: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满桃。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成小滦、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19年7月2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吕新陵
审 判 员 胡建国
审 判 员 刘晨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席秋冰
书 记 员 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