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7921号之一
申请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保全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自愿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西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