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5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施坡村401老公路旁。
经营者:黄称意,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覃山,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22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炜坤建筑租赁站)与被告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峰建设公司的1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原告炜坤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炜坤建筑租赁站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峰建设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银
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怡帆
书 记 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