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534号之一
原告: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施坡村401老公路旁。
经营者:黄称意,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覃山,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22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炜坤建筑租赁站)与被告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炜坤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炜坤建筑租赁站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云峰建设公司后,又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峰建设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高新区炜坤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炜坤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姜 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怡帆
书 记 员  何 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