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3730号
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梁家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3925505J。
法定代表人:刘兴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城天地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56164C。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2001367K。
法定代表人:王吉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9日诉至本院。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31元减半收取24965.5元,由原告十堰市宜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旗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艺鑫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