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
法定代表人:张振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麒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麒然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77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258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麒然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结案。因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且在执行立案后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足额交付执行案款,经履行批准手续可不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95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