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113号
申请人西安万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万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669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安万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20669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万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669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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