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万洲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执保17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万洲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万洲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698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