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兴恒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兴恒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兴恒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4673.5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兴恒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书记员 姚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