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23号 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昇,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