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昇,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1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当庭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再无纠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