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4289号
原告:***,女,194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