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3364号
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计取31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