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4执保110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工程款18万元。***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新华居委会建设路132号第一层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於大平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如春在本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现金30000元,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