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1378号
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老浦合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532122876。
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7576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884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