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1378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老浦合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532122876。
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7576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1378号保全裁定,之后,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